在超市不慎被货物绊倒受伤,超市应承担责任
在超市不慎被货物绊倒受伤,超市应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8日20时许,叶某至某超市选购食品。超市在靠近冷冻冰柜附近的货架旁边,用货物垫板放置了部分货物。叶某在途径该区域时,被放置货物的垫板绊倒后倒地受伤。叶某受伤后至某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2014年10月29日,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见其左髋关节活动受限,相当于左下肢丧失功能25%以上(未达50%)。上述损伤后遗左下肢功能障碍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律师意见】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超市作为商场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排除并做出合理提示等措施。
本案中,某超市在通道中堆放物品时,应当保证顾客正常通行,而其堆放的货物下方布置的垫板有一定高度,且宽出堆放的货物表面,货物堆放较高,上述客观情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人视线及正常通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超市未对此作出合理的警示存在一定过错。然而,叶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本身负有对行走道路的路面状况给予充分注意的义务,却疏于注意,购物时未注意脚下四周环境。因此,本次事故的结果系由双方共同造成的。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超市应对叶某的损伤承担60%的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