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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及义务的转让

来源:冯子桓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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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第三人将向中铁三局供应道砟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委托人,后中铁三局未依据其与第三人约定的付款数额向委托人付款,委托人为此委托冯子桓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律师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转让,关键在于合同转让人的转让行为是否得到合同相对人的同意。随后,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中铁三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接受合同受让人(即委托人)输送的货物及与合同受让人的工作人签收结算单据的事实,足以证明合同相对人中铁三局对合同的转让是知情并且同意的,应视为同意转让。人民法院认可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中铁三局支付130多万元的货款给委托人,委托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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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冯子桓
  • 执业律所: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507*********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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