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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越权代理被诉判决合同无效赔偿13万元

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萍乡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李某等合同纠纷案件,认定被告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无效。

  据悉,原告为促进店铺营销,准备在建设的商城一层布置汽车展厅以提高项目的人气。2017年6月20日,被告李某与第三人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业务合作协议》,合同明确未经第三人同意,被告不得以与第三人合作的名义对客户开展其他业务。2017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展示其与第三人的合作协议及未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后被告李某就以第三人的名义与原告洽谈汽车销售及汽车展示业务,约定由原告提供汽车展厅以及13万元资金,被告提供汽车,双方共同销售汽车。被告收款后其一直未向原告提供第三人盖章的合同,摆放的四台展示车也被开走,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展示车开回,或者返还13万元,被告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13万以及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超越代理权以第三人名义与原告洽谈汽车销售及汽车展示业务,未被第三人追认,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被告承担责任,其合同无效,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应依法予以支持。其中,第三人不认可被告以第三人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十日内返还原告的13万元以及按同期银行利率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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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律师的解答,帮我解除了疑惑!您的回答很有帮助,谢谢!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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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了我很多的疑惑,我非常感谢律师的专业服务,我考虑清楚后,如果需要诉讼,肯定委托您帮忙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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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