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超律师

宋超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建筑工程,证券投资,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合同纠纷

188-1147-6983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男方解除婚约,女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宋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9
人浏览

案情简介:

 

李某和张某原为初、高中同学,家住在农村。1998年,两人一起参加高考,都没有考中。两人决定第二年复习再考。但是由于两人的家境都十分贫寒,两人同时参加高考是不太现实的事情,再加上当时李某考分比张某高,张某为了爱情,决定让李某先参加高考。同时,张某为了李某能专心应考,没有经济方面的困难,到县城打工供养李某。同时为了照顾李某的生活,两人在县城附近找了间房子同居。第二年,李某如愿考上了大学。但是,李某家里根本不可能全部负担其大学费用,张某为了李某能够不因经济困难而读不成书,张某放弃了参加高考的机会,继续在县城打工,挣钱供养李某读了三年多大学。李某后来又被保送攻读了研究生。在此期间,李某与大学的某一女生建立了恋爱关系。但是李某并未和张某说分手,并仍与张某保持同居关系,后来张某为了李某,也到该城市工作。因4年同居生活,张某两次人工流产,导致张某丧失生育能力。李某当时和大学那女生关系已确定,并到了该女生家里,和她家里人谈起嫁娶的问题了。李某绝情的与张某断绝同居关系。女方痛苦至极,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回其为支持李某上大学所支出的费用,同时要求李某赔偿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律师评析:

张某为支持李某上大学所支出的费用,可以认定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赠与所附的条件就是婚约的有效存在,婚约不存在了,赠与也就没有法律效力了。本案中,李某提出解除婚约,在解除婚约后,赠与随之失去法律效力了,因此,李某应当返还张某供养李某大学期间所支出的费用。至于张某要求李某赔偿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由宋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宋超律师咨询。
宋超律师
宋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352478 万人好评:220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C座26层
188-1147-6983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宋超
  • 执业律所: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9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8-1147-6983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C座2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