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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髓损伤术后死亡
作者:刘飞志刘桂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4日,患者因不慎摔伤,颈部疼痛,活动受限至医方就诊。CT检查示:C4棘突骨折;C2-3、C3-4、C4-5、C5-6椎间盘突出(中央型),初步诊断:1、C4椎体棘突骨折,2、颈髓损伤?留院观察。2018年8月5日10时左右,MRI检查示:C4-5椎体及C4棘突骨挫伤,C4-5颈髓异常信号,考虑脊髓挫伤,门诊以“颈髓损伤等”收入院。下午16时36分,医方对患者行“颈椎前路减压髓核摘除椎间植骨融合内固定术(C3-4、C4-5、C5-6)”。2018年8月6日00时30分以后,患者出现呼吸不畅,医方均未作任何处理。3时20分,患者呼吸困难加重,牙关紧闭,医方发现病情后行人工心肺复苏,予异丙肾上腺素针、地塞米松针静推。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前来会诊行气管插管,发现喉头水肿明显,气管插管困难。后请耳鼻喉科前来协助气管插管,置管后发现胸部无起伏,4时50分行气管切口,并胸外按压,5时40分患者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
【代理意见】
1、8月4日患者就诊,医方考虑有颈髓损伤可能,但未能及时完善相关检查,事实上其确实存在颈髓挫伤,延误治疗。
2、患者伤后双上肢均可活动,从视频材料看右上肢肌力应为3级以上,而医方认为其“右侧肱二头肌肌力及右侧肱三头肌肌力约Ⅰ-Ⅱ级,不能自主活动右肘关节”作为重要的手术指征,与事实不符,说明医方对手术指征把握不严。
3、医方在术前讨论中,对于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喉头水肿及预防办法没有考虑,因而术后观察不仔细,未能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患者气道开放,致使患者失去最佳救治时间。
【判决结果】
患者的家属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为医方在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过错参与度拟定为41-50%。
据此,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医方45%责任,即346826.70元,判令医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患方。后医方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