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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到“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一起成功的强奸罪辩护

来源:毛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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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到“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一起成功的强奸罪辩护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一案一审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之委托,特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通过我们对本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工作,及对案卷的详细研究和思考,再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主要观点:我们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事实无异议,但我们认为应当对其判处缓刑或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能主动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判处缓刑或从轻处罚。

1.本案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认定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主要有:1.补充侦查卷二第2页第3段被告人供述其没有强行和被害人发生关系,只是摸了被害人之后手淫,说明被告人犯罪行为轻微;2.补充侦查卷一第16页、19页当证人张玉勤、张玉平被公安民警问及被害人某琳案发前后举止行为、习惯有无变化时,二人均说到没有变化,和以前一样。再根据补侦卷二第6页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某琳的询问内容看,当被问及事发当晚被告人走后被害人为什么笑时,被害人讲到“我觉得他把我糟蹋了,我心里难受”。这充分说明被害人对性侵害行为具有一定认知能力,结合张玉勤、张玉平的证言,被害人在案发前后行为举止、习惯并无变化,在客观上也并未发生过大伤害,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行为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后果。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能够主动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主动供述罪行的事实主要体现在证据卷第13页、补充侦查卷二第2页,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且前后供述一致。说明被告人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而且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已被关押近一年时间,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第二,本案客观上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客观上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案发当晚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二人在员工宿舍,且根据被告人前后多次一致供述可以看出被害人具有在被告人面前换裤子、主动往被告人身上凑等行为(祥见证据卷14页、15页;补侦卷二第3页),这在客观上一定程度激发了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当公安机关前后两次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时,被害人均讲到案发时自己有推、骂等行为(证据卷第18页、补充侦查卷二第5页)及觉得被糟蹋的心里(补充侦查卷二第6页),充分说明被害人对性侵犯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在宿舍内只有其与被告人的情形下,仍作出在被告人面前换裤子、往身上凑等行为,具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是一名厨师,其本身具备一定吃苦耐劳的精神。由于其工作特点决定了被告人平日很少与外界接触,其与被害人作为同事关系,在本案发生上具有一定过错,但其并未给被害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而且被告人之前从未发生过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看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系初犯,本案情节轻微,建议判处缓刑,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为人憨厚老实,且系初犯,此事发生后其已被关押近一年之久,其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本案情节轻微,被告人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出于刑罚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其从轻处罚。

第五,被告人是其家庭唯一劳动力来源,上有老人下有妻儿需要扶(抚)养,出于维护社会和谐之考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是其家庭唯一的劳动力来源,其家中尚有70余岁高龄的老母亲和年仅两岁的幼儿及妻子和其他子女需要抚(扶)养。自被告人被关押之后,其家庭便断了经济来源,生活艰难。被告人已被关押近一年之久,其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之考虑,恳请法官给被告人一个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综上,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在案件发生上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作为家中唯一依靠,我们中肯的向合议庭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给予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辩护人: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律师:  毛 锋

                           2016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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