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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代发货,店主拒不对账结算咋办?

作者:季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0 浏览量:0

网店代发货,店主拒不对账结算咋办?

 

案情简介:原告于2017年12月至201X年X月为被告提供代发货服务,被告通过多家淘宝、拼多多店铺在网上销售八爪鱼、海兔、醉蟹等小食品,被告将订单发给原告,原告接到订单后至食品公司进货,并将食品包装,按照订单上买家地址,联系快递公司进行发货。合作前期,原被告双方按月结算货款、包装材料费、快递费。但201X年X月至201X年XX月,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对账、结算,被告仍然拖欠货款等十余万元,故成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拖欠货款等,拖欠货款等的具体数额。

 

   律师代理思路:

    

   本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模式,交易高度分工,被告系从网店平台接单,而原告提供代发货服务,双方精细分工,协作完成交易。这明显有别于传统的交易模式,解释清楚这种新的交易形态尤为重要。本案就是运用大量数据、结合证据规则等进行审案。合作前期,原被告双方按月结算货款、包装材料费、快递费。代理人截取最近的201X年X月的成功交易的数据形成参照组证据材料,按照整个交易流程的时间线索,搜集纠纷期间原告接受被告微信订单信息、进货单据、对账表格、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快递单信息等关键信息。发货信息主要是截取自第三方独立打单软件,被告期间也向原告发送过对账单。基本是原告发货后向被告按月发送对账单,被告核账后向原告发送核账单,进行结算。本案难点是打单平台只保留两个月的交易记录,而被告有近半年时间没有进行对账,网店属于被告,店铺账号和密码在被告处,原告很难获从网店获得数据,实际上被告也一再拒绝提供网店交易数据。被告抗辩存在刷单、退货等不实交易信息,对原告对账单、包装费、快递费均不予认可。代理人庭前就真实交易数据与原告频繁沟通,最终确定快递发货信息可以确定是真实的交易记录,将快递单信息与对账单信息一一对应,确定真实的交易记录。原告因此做了大量的表格统计工作,并最终确定真实的交易数据,法院最终也予以认可,反观被告其一再拒绝提供数据,其自认的拖欠货款数额只有几千与原告诉求相距甚远。

 

案件结果概述: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销售商品,并按照被告的指示进行发货,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经催告拒不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有权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同时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货款已扣除不实交易的部分,且原告按月将发货信息统计做表,发送给被告核对,被告不及时核账结算,以致数据大量积压,直至庭审时其无法厘清刷单和真实交易的数量,亦不能明确阐述自行统计数据的合理依据,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案例评析:

 

网络给交易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数据积压,导致结算工作量巨大,另外,大量的数据积压也伴随着大量的数据被清零。一旦数据清零,很难再有证据。这就要求参与网络交易的当事人及时对账、结算。有的数据平台只保留一两个月的数据,最好能做到当日核账或按月核账。双方有一个明确的结算,形成明确的结算凭证或债权凭证。本案只有发货一方进行了按月统计,却未经被告确认,期间有大量的数据被清零。被告对原告统计的表格不予认可,同时声称有大量的刷单、退货等不真实交易,给本案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运用证据规则,结合全案进行综合认定,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结语和建议:

 

结语:

商业交往,及时对账结算,方能持久。及时留存证据也很关键,本案如原告没有很好地留存关键交易数据,将导致极大被动,甚至案件立案都很困难。微信作为一个很好的交流支付工具,在商业场景中的应用很便捷,当然在诉讼当中也能全面反映沟通过程,建议微信中尽量少使用微信语音聊天,这样证据不好呈现和固定,关键图片要保存甚至下载。诉讼都有时效,尤其是当下网络环境下,数据更新很快,不及时诉讼将导致数据丢失,不利于诉讼。

 

建议:

 

打官司靠的是证据,尽可能及时全面的保存好证据材料,诉讼中才能取得有利局面,最终获得预期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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