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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案

来源:肖兰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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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孙某涉嫌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资格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俗称“环保油”)。2017年,孙某与某私人餐馆的房东李某协商购买孙某的“环保油”作为餐厨燃料后,由孙某免费提供炒菜设备。李某同意后,孙某就为其餐馆安装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环保油存罐等设备,之后,李某将餐馆转租给给黄某,由黄某经营餐馆,黄某继续使用上述设备,并期间购买了两次“环保油”作为燃料,而后因“环保油”火力不足,改用石油气。黄某因担心设备漏油而由其父亲联系被害人何某、张某在该设备上面安装雨棚。2018年,黄某父亲和被害人何某、张某在该餐馆施工,何某、张某使用电焊机在该设备上面进行动火作业,焊接时产生的电弧和明火,导致“环保油”油罐爆炸并燃烧,何某被烧伤当场死亡,被害人张某、黄某父亲被烧伤。孙某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逮捕,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辩护人接受孙某家属委托并律所指派后,自孙某被逮捕后担任孙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经几次会见孙某了解具体案情,结合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第一时间确定辩护方案,辩护人认为:根据嫌疑人孙某的供述内容,如孙某供述的内容属实,其并不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与此同时,辩护人亦考虑到如孙某销售的“环保油”数额达到5万,则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由于目前其涉嫌的罪名为危险物品肇事罪及其供述的销售金额不足5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辩护人依法向侦查部门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并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

但侦察机关和检察部门在侦查阶段并未接受辩护人意见。本案在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检察部门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依法进行阅卷,并再次会见,与嫌疑人核对具体过程和情况后,再次形成专业法律意见书,辩护人更加坚定原有的辩护方案。在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回来后依然坚持与检察机关沟通和反馈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意见。

代理结果: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嫌疑人孙某被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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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肖兰燕
  • 执业律所: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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