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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来源:刘新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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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新勇律师     时间:2017-07-25    来源:石家庄合同纠纷律师网

   裁判要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大额现金给付不符合双方交易习惯,亦不能提供借款实际发生的相应证据,对该部分借款不予认定。
  案情简介:王某(原告)与吴某(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诉称:自2014年12月1日起,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共借款173万元,被告承诺于数日归还,同时立下14张拮据。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搪塞,至今未清偿所欠原告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部分借条金额与实际转账金额不符,应以实际的转账金额作为借款本金;原告提供的部分借条存在重复且没有相关流水予以证实,故该部分金额不应作为借款本金;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利息主张不应支持;被告已经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偿还了原告大部分借款本金。
  法院判决认为: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吴某的还款是归还的利息,被告吴某不认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依法认定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吴某不认可2015年3月5日,10万元借条、2016年5月16日,26万借条,被告称现金给付不符合双方交易习惯,亦不能提供该两笔借款实际发生的相应证据,故对该两笔借款本院不予认定。
  刘新勇律师重要提示:1、自然人在借款时,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明确且落实到纸面,否则利息主张很难获得法院支持。2、大额现金交付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以便日后发生纠纷及时取得完善的证据。3、现金交付的应完善对方实际收到现金的证据,如现金收条、当时取现金的证据、证明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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