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的继承权
判决结果:判决王某、小陈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冯某遗产4万元。(陈某继承2万元遗产)
师鑫律师说法:本案中,冯某与王某之间的婆媳关系在法律上是姻亲关系,是基于王某与冯某长子结婚的事实而产生的。在冯某长子亡故的情况下,这种姻亲关系在法律上也随之消灭;由于王某没有再嫁,她与冯某之间的关系按照社会伦理、传统观念来说还是“婆媳关系”。同时,无论在哪种情况之下(即配偶生死与否),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婆媳之间、翁婿之间是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但是,王某并没有因为不用承担义务而放弃对被继承人冯某的赡养,而是在事实上承担起了其已故丈夫应尽的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强调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合乎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既符合法理,又顺乎人情。王某的做法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符合现代社会的善良风俗,是值得褒扬与称赞的;她得到了所有善良人们的好评与尊重。
另外,王某的儿子小陈在本案中是代位继承人,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陈代位已故父亲继承祖母的遗产)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