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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丧偶儿媳的继承权

来源:师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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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经过:冯某的丈夫老陈因病早逝,他们有2个儿子,后来,两个儿子分别娶妻成立了自己的家庭。因冯某年事已高,遂以一年为期限,由两个儿子轮流赡养。天有不测风云,冯某的大儿子因车祸身亡,留下来妻子王某和他们的儿子小陈。冯某的大儿子死后,小儿子陈某就不再按之前的约定赡养自己的母亲冯某,不让母亲到自己家去住。冯某为此伤心不已,万般无奈之下和大儿媳妇王某说了这一情况。王某听说之后去找冯某的小儿子和小儿媳妇理论,结果被打了出来。在这样的情形下,王某将婆婆冯某接到自己家去住。王某辛勤劳作、吃苦耐劳、省吃俭用,供自己的儿子上学,孝敬自己的婆婆。后来,冯某因为高血压住院,王某更像亲生女儿一样陪在床前悉心照顾婆婆。后来冯某出院,得到了王某更加细心地照顾。所有这些,邻居们都看在眼里,对王某竖起了大拇指。后来冯某因高血压突发脑溢血死亡;在王某、冯某小儿子陈某及其妻子整理老人的遗物时发现有6万元现金。陈某说他的嫂子王某与老太太没有血缘关系,属于“外人”,不同意将钱分给王某一部分。王某找到师鑫律师进行咨询,问她为婆婆养老送终了,是不是有权继承婆婆的遗产。师鑫律师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并通过详细了解、分析案情之后,为她设计了最佳的诉讼方案。王某与自己的儿子小陈作为共同原告委托师鑫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冯某小儿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冯某遗产。

判决结果判决王某、小陈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冯某遗产4万元。(陈某继承2万元遗产)

师鑫律师说法:本案中,冯某与王某之间的婆媳关系在法律上是姻亲关系,是基于王某与冯某长子结婚的事实而产生的。在冯某长子亡故的情况下,这种姻亲关系在法律上也随之消灭;由于王某没有再嫁,她与冯某之间的关系按照社会伦理、传统观念来说还是“婆媳关系”。同时,无论在哪种情况之下(即配偶生死与否),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婆媳之间、翁婿之间是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但是,王某并没有因为不用承担义务而放弃对被继承人冯某的赡养,而是在事实上承担起了其已故丈夫应尽的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强调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合乎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既符合法理,又顺乎人情。王某的做法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符合现代社会的善良风俗,是值得褒扬与称赞的;她得到了所有善良人们的好评与尊重。

另外,王某的儿子小陈在本案中是代位继承人,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陈代位已故父亲继承祖母的遗产)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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