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之律师辩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9日被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
2016年2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其邻居杨某壬在其二人门前,因被害人杨某壬卫生间下水管道出水问题引发争执,进而发生两家庭成员间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杨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杨某壬的鼻子及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壬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6年2月7日(除夕)上午,被害人杨某壬之子杨某丙经、杨某丁到被告人杨某甲家门前闹事,引起被告人杨某甲不满。后被告人杨某甲就出去砸被害人杨某壬卫生间的出水管道,双方发生厮打。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杨某壬表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律师解析及辩护要点:
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去公安机关沟通案件,并积极为被告人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使其能够及时回家,避免了在看守所里无助与恐慌,律师的工作也得到了当事人及办案机关的认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去检察院复印卷宗,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就某些细节跟被告人进行了沟通并反复确认,而后就主要问题向检察院提供了法律意见,要求检察院、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此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双方当事人在处理邻里事务时,都没能够理智的处理,双方都有过错,可以说被害人,对这个案件结果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对其损害后果,其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法院审理阶段,我们就这一问题反复与法院沟通,让法官接受,最终在双方没有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被告人仅仅被判处了拘役两个月。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三、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不能理智处理,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发生系邻里纠纷引起的,且被害方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量刑时应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