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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顺律师代理张某诉涂某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王孝顺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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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9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单店加盟合同书》,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的管理模式和技术,并授权乙方在信阳市羊山新区X小区开设一家“脆皮烧饼”特色小吃店。第二条约定: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学习款项26800元。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甲方对乙方所在经营地限额批准单店加盟,确保乙方的经营利益。甲方对乙方经营区域保护距离为省级市最低为2公里,县市级3公里。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加盟款,并租赁房屋、购置炉子、装修门头、购进原料等,且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告开业后便发现距离原告600多米处又新开了一家脆皮烧饼店,与原告形成竞争关系,严重影响原告经营收益。经原告核实,该加盟店是被告授权新开的一家店。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县市级保护距离3公里的约定,不得在附近开加盟店,但被告拒绝。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原告认为,原告为经营小吃店投入巨大,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单店加盟合同书》;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加盟款268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3550元;

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涂某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签订的 《单店加盟合同书》。

 二、被告涂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某 26800 元,原告张某向被告涂某返还相应设备(烤炉、打面机、 擀面台、冰箱)。

裁判要旨:

1、因原、被告双方在 合同签订时并未就解除合同等相关事项进行单独的约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综上,本院认 为,经营区域保护条款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小范围内的恶性竞 争影响店铺的正常经营和运转,打破区域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会给 商户经营带来持续性的影响,且具体损失亦无法精准估量,从根本上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故根据法律规定并结 合市场经济秉承的良性、公平、有序的竞争理念及社会主义诚实 信用的核心价值观等诸多因素,对于本案原告张某要求解除与被 告签订的《单店加盟合同书》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2、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 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双方在庭审中对于原告方缴纳的 26800 元包含设备及培训费用均无异议,故合同解除后,被告涂某应 退还原告 26800 元,原告张某同时应向被告退还由其提供的相应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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