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杨贵律师

郑杨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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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第二次起诉调解成功助委托人摆脱痛苦婚姻

来源:郑杨贵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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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法院:信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赣1102民初3171号

基本案情:

  原告龚XX和被告陈X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婚后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感情逐渐恶化。原告于2021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只能再次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原告龚XX第一次起诉未判离后和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没有联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任何改善,委托人坚决要求离婚。

  委托人找到笔者时表示最担心第二次起诉还是没有判离心理负担较重。笔者跟委托人详细解答了民法典对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规定。只要在第一次判决以后分居一年以上,再次起诉离婚,只要做好相应准备工作法院是基本判离的当事人无需过分担心。委托人这样才放下心来。在笔者的指导下委托人搜集了一些分居方面的证据如租房协议、租金转账凭证、村委会的分居证明等并且笔者第一时间去法院立案。

  在庭审中笔者对双方分居事实上进行了充分举证论述,强调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任何挽回可能。并出示了租房协议、租金转账凭证等证据。被告陈X最终也认识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再怎么挽回也是徒劳的,拖延下去也只是白白浪费时间,最终同意调解离婚,而且笔者还为委托人争取到较低的孩子抚养费,减轻委托人的经济负担。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调解结果: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陈XX、婚生女陈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原告享有探视权,具体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龚XX负担。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是民法典对于诉讼离婚做出的最大修改。之前诉讼离婚中有个不成文的规定: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后,时隔六个月再次起诉判离可能性极大。民法典虽保证再次起诉一定判离,但是将目前的六个月延长成了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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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杨贵
  • 执业律所: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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