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杨贵律师

郑杨贵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成功调解一次性解除婚姻关系

来源:郑杨贵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2
人浏览

开庭法院:广信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赣1104民初3137号

基本案情:

  原告韦XX和被告徐XX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婚后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感情逐渐恶化。双方于2018年下1月起起因感情不合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无法挽回,但被告始终不同意离婚。分居期双方关系也没有任何改善。原告只能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原告韦XX因对婚姻生活绝望坚决要求离婚,但被告徐XX不同意,双方长期争执,矛盾难以化解,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韦XX已经心力交瘁,不愿意再和被告沟通协商。众所周知离婚诉讼第一次起诉被告坚决不同意的话确实可能不判离。如果仅仅是强硬地提出自己的诉求要求离婚效果不佳,所以笔者寄希望于调解说服对方放弃纠缠的念头。

  首先笔者联系到被告徐XX,尝试和对方沟通,向他表达了原告离婚的坚定决心,但被告依旧不同意离婚,一直在说原告的在婚姻中的过错,坚定认为错在原告不符合离婚条件。笔者本着极大的耐性跟被告解释试图扭转他的错误观念,离婚的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不仅仅是看哪一方有过错,即使对方有过错也不能剥夺其离婚的权利。而且原告手握确凿的证据能证明感情破裂,这样一味拖延下去其实对双方都造成损失,不如及早放手各自开启新的生活。经过耐心的解答被告的思路有一定的转变,态度有所软化。之后笔者还致电承办法官求助,通过法官共同向被告做工作。法官调解经验丰富,地位中立,调解效果比律师单独调解要好。在笔者的指导下原告搜集了一些分居方面的证据如租房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租金转账凭证、村委会的分居证明等。

  在庭审中笔者对双方分居事实上进行了充分举证论述,也采用一定技巧诱使对方承认分居事实再加上举证,出示了租房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租金转账凭证。被告徐XX最终也认识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再怎么挽回也是徒劳的,拖延下去也只是白白浪费时间,不如早日放手,开启新的生活,最终同意调解离婚,而且笔者还为委托人争取到比较好的抚养费用和探视方式。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调解结果:

一,原告韦X与被告徐XX自愿离婚;

二,两个儿子由被告徐XX抚养,原告韦XX每月支付抚养费566元;

三,原告揭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的法律程序,可见调解在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性。但是,在很多人看来,调解只是离婚案件中的一个过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很多人认为只是一个形式。其实,这个观点是非常不客观的。调解,对于离婚案件十分重要,对于达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目的也非常重要,是法官应该重视的诉讼阶段。

  一、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离婚纠纷的原因具有多样性,有经济原因提出离婚的,有因第三者插足提出离婚的,也有因生理、生育原因提出离婚的,还有因婆媳关系等原因提出离婚的等等。有不少离婚纠纷,其原因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离婚纠纷的内容具有复杂性,离婚纠纷中,往往不仅有是否离婚的争议,而且经常还会有房子、孩子、钱财等多方面的争议。这些争议交织在一起,形成离婚纠纷的复杂性,也增加了离婚纠纷调处的难度。

  (三)离婚纠纷具有浓厚的感情色彩,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感情完全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纠纷中,会有一定的利益争议,但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否还有挽回的余地,是调处离婚纠纷的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二、离婚案件中诉讼调解的意义

  (一)有利于减少原、被告双方的矛盾,降低诉讼对抗,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若能通过调解结案,可使原、被告降低敌对心理,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更能从容对待。特别是对于有子女的离婚夫妻,不论这次离婚案件结果如何,有子女的纽带,还要使双方以后联系和接触。若争议通过调解解决,无疑会给以后的交流打下较好的基础。同时,调解结案,也可以减少双方对于判决的不服引起的上诉上访,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有利于司法公正。调解结案,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达成调解,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调解结果,这个调解结果,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公正,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其最大的公正。你情我愿,实体权利的放弃,本身就是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法院确定这些意志,不存在案件判决可能产生的错判和误判。这也是离婚案件中,法院希望以调解结案的原因之一。

  (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若离婚案件能在一审调解结案,不仅可以使双方争议得以化解,而且还可以避免二审、执行等法律程序,节约社会司法资源的利用,提高效率。

  (四)有利于实现老百姓心目中的“公正”。法律不能代替感情,合理不一定合法。维护绝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但是,由于法律规则的严谨性和有序性,以及法律要求与道德要求的差距性,在百姓眼里该受到治裁的情况,依法可能就不能处理;在普通人心目当中合理的事情,在法律看来就可能是错误。也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公正”与百姓心目中的“公正”总是有差距的。比如,对于婚外情是否是提起损害赔偿的理由,百姓和法律的判断标准就可能不一。

  三、离婚案件中影响调解的因素

  (一)当事人因素

  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素质;不同的案情也致使当事人有不同的心理状态。夫妻走到离婚这一步,一方或双方可能都会心存忿恨和不满,从而不是在理性的而是在情感的角度考虑问题。比如,男方因有婚外情的原因导致离婚,现提出离婚,女方心存忿恨,提出自己的离婚条件与男方相差甚远。这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一方情绪激动,很难用理性思考问题,因此,调解难以成功。此外,当事人不同的教育程度、人生观念、家庭背景等存在差异,调解的难度也会不同。

  (二)法官因素

  绝大多数法官还是严格办案,严于律己。但由于法官审理案件的任务量逐年增多,加之个别法官过于将审判工作视为“工作”,视调解仅为工作程序,导致调解工作流于形式。另外,有的法官虽然很尽心尽责,但由于社会阅历较少,加之缺乏调解技巧和策略,甚至有“官老爷”思想,不是真正把每一个案件都决心办为精品,导致调解质量受影响。事实上,法官在调解中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要高于律师。当事人一般对于法官的话极为重视,法官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往往会更为有效。因此,法官是否对调解工作重视,当然起着重要因素。

  (三)律师因素

  虽然每一名律师都会办理离婚案件,但离婚案件并不是一般人想象的容易代理。一个优秀的律师,并不是有任何一名有执业证的律师可以做到。对当事人的尽心程度,对案件的把握程度,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能力大小,和法官的交流沟通能力,都会影响调解工作的结果。目前,很多当事人认为离婚案件处理业务简单,在聘请律师的时候,过多看重律师代理费用的高低,而不是律师婚姻专业案件代理的高低,使婚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调解被利用流于形式,甚至没有被利用,甚为可惜。


以上内容由郑杨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郑杨贵律师咨询。
郑杨贵律师
郑杨贵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216 万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外商国际商务中心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郑杨贵
  • 执业律所: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1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外商国际商务中心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