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

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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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维护继承权案

来源:杨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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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继承权案

原告:周某、姚某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周某某等人

原告述称:父母生育兄弟三人,因一江山解放,二弟(周某)与三弟(已故,姚某之夫)被国民党一同带回台湾,自此与大陆亲人失去联系。同时,父母在大陆建有三间房屋,后父母均故。在没有查清二弟、三弟是否还在世的情况下,大哥(已故,王某某之夫,周某某等人之父)私自将房屋全部登记在自己及妻儿名下,并以全家人的名义申请重建了父母留下的老祖屋,2000年台湾的原告周某寻根问祖,回到大陆探亲,找到被告,双方因此相认,才知父母留下的老祖屋已被大哥拆除重建,并登记在自己此2003年当地政府对该进行拆迁,并以中心地段作为安置房分配给村民。原告认为,上述房屋系原、被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父母亡故后,理应由三兄弟共同继承,但大哥在没有查清在台兄弟是否还生还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及妻儿名下,并拆除了老房屋,不仅剥夺了原告的继承权,还造成继承标的物的永久性灭失,使其无法享受到分配安置房的权利,应按当地政府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文件中关于每间房屋的回购价赔偿。

被告辩称:当时无法知晓原告是否还在世,也没有考虑太多,也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

法院判决王某某、周某某等人向原告赔偿60万元的损失。

办案心得体会:虽大陆和台湾还未统一,但我们法律明确规定港澳台人员与大陆亲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以维护港澳台同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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