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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律师代理民间借贷胜诉案件

作者:高志博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8 浏览量:0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博,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本案是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本金肆拾捌万伍仟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3日起按月 息百分之二计算至还清为止)。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2月1 日原被告签订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本金肆拾捌万伍仟元,被 告在2019年12月3日前还清全部钱款,逾期不换,按月息 百分之二直至还清为止,并承担追款过程中的全部费用。但 至今,被告没有偿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高律师整理了原告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借条、订货 结算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视频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 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举示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原告向案外人某加工厂浦金全账号两次共汇入496000元,用于支付XX定金。2019年11月28日,某加工厂可以出货,被告将XX货物提走并卖出,XX货款未支付给原告。原告找到被告至 某加工厂对账,被告向原告偿还11000元。被告于2019 年12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人刘某,今借到李某人民币肆拾捌万伍仟元(¥485000)。双方约定在2019年 12月3日前还清全部欠款,逾期不还,按月息2%直至还清 为止并承担追款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借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自2019年12月4 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2%的逾期利息给付,不超过法定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给 付借款本金485000元;

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 付以485000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 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4倍标准计付;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志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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