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海龙律师

曲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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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给他人使用,应该怎样还款?

来源:曲海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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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经营公司需资金周转,向银行申请贷款15万元,因张某不符合该行的放贷条件,该笔贷款遭到了银行的拒绝。之后,张某找到刘某,希望其能以刘某个人的名义从银行贷款15万元。张某承诺贷款后的利息和本金由他来还,并给刘某3000元作为好处费。为了能让刘某放心并顺利从银行贷款,张某让自己的朋友周某出面作为担保人。2014年5月22日,刘某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向银行贷款15万元。同日,刘某的妻子赵某向银行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一份,承诺对刘某借款的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周某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刘某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银行向刘某的银行账户发放借款15万元,刘某将该笔借款取出交付给了张某,张某向刘某出具了15万元的欠条。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与刘某均未向银行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5年5月21日,共欠银行本金15万元,利息3953.64元。赵某未履行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周某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向金融机构借款,该笔借款应由名义借款人偿还,还是由实际借款人偿还?看看法官是怎么看。


    对此共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由实际借款人偿还,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谁实际使用了该笔借款,谁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由名义借款人偿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谁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且信用社为其发放了借款,谁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采用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中,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的。既然刘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且该合同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认定该贷款行为是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再者银行实际发放的借款是打入了刘某个人的银行账户,故刘某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从合同相对性来看,本案中并无张某的借款行为,且张某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刘某作为借款合同的签订人,负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故对银行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刘某认为该借款本息应由实际借款人张某偿还的抗辩意见,从证据来看,刘某提供了张某向其出具的借条,但这只能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此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刘某可另行主张权利。上述借款发生于刘某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赵某承诺对刘某借款15万元的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赵某对刘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周某作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在借款人刘某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上述理由,法院依照《合同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做出判决:刘某、赵某夫妻二人共同返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周某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处理该类金融借款借款案件中,法院一般采取以下裁判标准:对于金融机构订立合同时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由第三人使用,或者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第三人之间就借款人借款、第三人使用存在协议的,可以认定第三人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由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否则,为他人顶名贷款,只要在借款协议书上签了字并取得了借款,就应视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在法律上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的债务人,在无法还本付息的情况下,就要为自己的顶名行为承担上述法律后果。借款人即使提出证据证实了钱借出来后交给他人使用,也只属于其与该第三人之间的另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除非第三人能够履行还款义务,否则“顶名者”不能以此为由,对抗金融机构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日常信贷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替他人贷款的情况,借款实际使用人在贷款到期时还不上贷款,令顶名者和担保人承担了清偿责任。顶名贷款案件现呈上升趋势,因此替他人贷款及为他人的贷款提供担保要谨慎,法官在此做以下提醒:1、当他人找你替他贷款或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不熟悉的人不要去帮忙,即便是朋友之间也要知根知底,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的情面,盲目地替其贷款或担保;2、要多方考察实际借款人的信誉,并摸清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负债情况,如果实际借款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实际借款人虽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轻易帮其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3、切莫随意签字,在替他人借款或担保前,要详细阅读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的内容,明确自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虑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要轻信实际借款人做出的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承诺。
    如果你已经替他人借款或担保,你将可能承担以下风险:代实际借款人偿还到期借款本息;法院可能会依法查封、冻结你的银行帐户存款;查封抵押、质押的财产以及名下的不动产等,如果提供了抵押物做担保,抵押物将可能被拍卖后用于偿还贷款。个人信用在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中会有不良记录,个人将无法再获得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自清偿贷款本息之日起,五年后不良记录才会取消,如果一直不还,该记录将一直保持。
   4、一方面,要时常关注实际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督促实际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另一方面,保存相关的证据,包括借据、付款凭证等,还可以要求实际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比如要求对方将未到期的存单、房产证等作为抵押物,以此来保障在你代借款人清偿债务后,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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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曲海龙
  • 执业律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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