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女士和赵先生一起生活了10多年,但是两人并没有登记结婚,而且赵先生的妻子由于瘫痪在床,一直由裴女士和赵先生照顾着。5年前,赵先生患了重病,裴女士就一个人照顾着赵先生和其妻子,赵先生临终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子,一套由儿子继承,一套由裴女士继承。赵先生去世后,裴女士就住在赵先生留给自己的这套房里面,现在这套房子要动迁了,裴女士就想着趁此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可是却出现了问题,赵先生的妻子要求裴女士给她20万元,才配合过户。裴女士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而且,觉得自己取得这套房子是有遗嘱的,并且赵先生的父母及兄弟姐妹都认可的,自己凭什么还要给赵先生的妻子20万元呢?

      对于裴女士的疑惑,可以这样来看:首先,赵先生所书立的应是一份遗赠协议,因为裴女士不是赵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其次,赵先生的遗赠里面有无权处分的部分,因为该房产系赵先生婚后取得的,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赵先生仅有权处分自己的一半房产;再次,一半来说,赠与情人财产的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应被认定无效,单是本案中,裴女士是与赵先生一起照顾病妻,在赵先生患病之际,裴女士不离不弃,在没有名分的情况下,照顾赵先生夫妇,其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故赵先生所立下的遗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部分有效,即裴女士可以基于该遗赠取得属于赵先生的一半房产。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裴女士与赵先生的妻子就该房屋进行作价,裴女士取得该房屋的苏有权,支付对方12万元房屋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