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为开发某工程投入了人力和物力,该小区的开发商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以该小区的一栋住宅作为劳务报酬,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后来该公司的股权发生了变动,原法定代表人将其所持有股份装让给了新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拒绝履行协议,并将约定的房产出售。于是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履行协议。在庭审中,我方主要观点为:不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股权如何变更,该公司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并未变更,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该公司仍然应该履行协议书,支付原告劳务费。但是因为该房屋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了第三人,被告履行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按照房屋价值支付原告等值货币。一审法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