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的丈夫意外去世之后,赵女士和女儿两人随婆婆一起居住生活,婆婆已退休各享受着两千多元的退休金。在共同居住期间,婆婆多次表示将房屋赠予孙女,并对达成的协议进行了公证,约定待孙女年满18岁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去年21日,孙女已经年满18岁,赵女士和婆婆商量将房屋的产权过户到孩子的名下,但是婆婆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并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收回赠予的房屋。赵女士无奈之下,委托本律师代其女儿提起诉讼,要求其婆婆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在庭审中,本律师提出如下观点,并被法庭采纳。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予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赠予合同即成立,但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赠予人不可以在赠予财产转移之前撤销,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就本案来说,赵女士的婆婆将房屋自愿赠予孙女,作为受赠人监护人的赵女士也表示接受赠予且双方进行了公证,赠予合同即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赠予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另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予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而赵女士的婆婆有两千多元的退休金,仅以“生活困难”反悔收回房屋的理由并不充分。综上,赠予合同合法成立,且赵女士的婆婆撤销赠予合同的理由并不充分,在其没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其具备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时,其应当依照赠予合同的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