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一名员工在上班途中,不慎摔伤,左脚骨折,向公司申请认定工伤,公司在查明摔伤原因后,认为其不构成工伤,遂告知其处理意见。该员工于是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开庭审理时,本律师接受公司委托作为其代理人,主张该员工是在上班途中摔伤,但是并不是应为其不符主要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不应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是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并且由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滑倒、摔伤都不算。该观点被仲裁机构采纳,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