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山某对被保全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案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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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山某是小丽的母亲。
小丽因与他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被债权人诉至公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小丽应向债权人还本付息。因小丽未主动履行前述支付义务,债权人申请对小丽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对小丽名下的一套商品房进行了保全。山某遂以其为该房实际出资人,该房一直由其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遭法院裁定驳回。后,山某就前述生效裁判文书提出再审申请。
案件结果
山某的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
律师点评
本案涉案房屋,在民法典实施前,已登记在小丽名下多年,房产证上注明的权属状态显示,该房归小丽单独所有。
小丽取得该房产权证后,该房曾被用于贷款抵押,且该房的产权证一度由山某保管,但山某在此次执行案发生前,从未对该房的产权归属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过异议。
即使退一步说,该房的购房款系由山某实际出资,在山某未能举证证明该房系其借用小丽名义购买而且未能对借名购房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该房被登记在小丽名下且载明其归小丽单独所有,应视山某对小丽的赠与,按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其产权仍应归小丽单独所有,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应债权人的申请,对该房进行财产保全,并无不妥,山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和再审申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故此,未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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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林树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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