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A公司追索拖欠货款案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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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老陈系本市A公司送货员,受公司安排,给位于本市外区的B公司送货,货物价值数十万元,B公司安排人在公司住所地外的地点收货后,由收货人向老陈出具了收条。两家公司未订立任何书面合同。后,因B公司未支付货款,A公司委托律师,将B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经调解,B公司和A公司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同意向A公司支付剩余未付的货款。
律师点评
本案中,因A公司和 B公司之间未订立买卖合同,且送货地位于B公司住所地以外的地点,收条也是由B公司安排收货的人向A公司送货员老陈出具的,单凭该收条内容无法证明涉案买卖系在两家公司之间进行。故此,根据律师的专业指导,A公司在起诉前完成了补充取证工作,获取了新证据,新证据与收条共同构成了证据链,该证据链可以证明收条中所涉的买卖是在A公司和 B公司之间进行,A公司是卖方,B公司是买方。庭审中,B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A公司实际支付了收条中记载的货款,故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此情况下,B公司接受法庭调解并最终与 A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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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林树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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