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房屋腾退纠纷案
案情简介
吴某和宗某原为夫妻,共育有一子小吴。吴某和宗某协议离婚时,小吴才5岁。
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吴随女方宗某共同生活,夫妻二人共有的一套商品房赠与儿子小吴,双方相互配合将该房过户到小吴名下。离婚后,吴某和宗某相互配合,将前述房屋,以房产赠与的名义,过户登记到小吴名下,吴某也从该房中搬出,宗某和小吴继续在该房内居住。
后,吴某因生活不如意,想撤销对小吴的房产赠与,宗某和小吴不同意。吴某遂强行搬入房屋居住,宗某和小吴被迫在外租房另住。后,经多次交涉无果,小吴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从房屋中腾退。庭审中,吴某声称,其已撤销对小吴的赠与,涉案房屋中有其财产份额,其有权在该房中居住。
审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小吴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撤销赠与。赠与人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分为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两种。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赠与合同尚未履行。本案中涉案房产,早已按约定,以房产赠与的名义过户到小吴名下,故此,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须具备下列三项情形之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活着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小吴作为受赠人,并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故此,吴某作为赠与人,也无权行使法定撤销权。此外,吴某也未举证证明其在赠与后经济条件存在严重恶化的情形。
鉴于上述,对于吴某声称其已撤销对小吴的赠与以及涉案房屋中有其财产份额的意见,法院均不予采信。
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小吴名下,小吴系该房的合法所有权人,吴某未经小吴同意,擅自搬入该房内居住,侵犯了小吴的所有权,小吴诉请吴某从该房中腾退,于法有据,故此,小吴的诉请,最终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