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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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省A市甲公司是一家信息网络公司,经营当地有线电视。甲公司通过其内部局域网,向其有线电视用户播放了外省B市乙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乙公司得知后,认为甲公司在未经乙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播放前述作品,侵犯了乙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甲公司诉至B市某区法院。
甲公司收到B市某区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认为,其对上述作品的播放,仅限于A市范围内,而且,只有甲公司的有线电视用户才能收看,B市根本收看不到甲公司的播放。甲公司也认为,其进行的播放,不是互联网上的传播,不应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进行规制,故此,B市某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遂提出管辖权异议。
案件结果
B市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律师点评
本案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因甲公司是在其局域网内向其有线电视客户播放了涉案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该行为依然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故此,该行为应受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制。
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害人的住所地。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被侵害人,其住所地位于B市某区,故此,其向B市某区法院起诉,符合规定,B市某区法院对本案享有合法管辖权。甲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应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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