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林树律师

谷林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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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诉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案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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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A有限公司于2007年注册成立,李先生系该公司股东之一和法定代表人。

李先生2010年5月另行注册成立B有限公司后,当月将A公司的股东变更为B公司和李先生,其中:B公司持股90%、李先生持股10%。

2010年11月,A公司制作了一份股东会决议,其中记载的内容主要为:当日在A公司会议室召开了A公司股东会,B公司代表赵先生参加,会议应到 2人,实到 1人,代表股权 90%,参加会议的股东在人数和资格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会议以书面方式通知股东参加会议,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吸收李小姐和方女士为新股东。2、同意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 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5%转让给李小姐。3、同意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5%转让给方女士。4、同意免去李先生、赵先生、 秋女士的董事职务。5、同意重新制定公司章程”。上述股东会决议的落款处,盖有B公司的印章。

经查,上述股东会决议中提及的方女士系李先生之妻,李小姐系李先生与方女士的独生女。

上述股东会决议作出后,方女士和李小姐分别与B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于2010年12月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分别将方女士和李小姐登记为持股45%的股东,同时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方女士。

2011年1月,B公司向A公司属地工商分局举报,声称A公司在B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于 2010年 12月将B公司所持A公司股权变更至他人名下,要求工商分局调查处理,工商分局于接到举报当日立案。

2012年3月,B公司属地的公安分局预审大队向前述受理投诉的工商分局出具一份说明,其中记载B公司公章自2010年12月3日被方女士拿走。

2012年8月,上述受理举报的工商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上述A公司于2010年12月所作的变更登记。A公司不服,以工商分局为被告,以李小姐、方女士、李先生和B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3年5月判决撤销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李先生和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3年12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先生遂以A公司为被告、李小姐、方女士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A公司2010年11月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中,李先生称,在涉诉股东会召开前,A公司未按期提前向其发出会议通知,该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程序违法,B公司向李小姐和方女士转让股权也未通知李先生,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致使李先生对股权转让的知情权与优先购买权受损,此外,涉案股东会决议也不代表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李先生还提出,上述A公司2010年12月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第 1 页下方的李先生签名是伪造的,故此,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要求对该签名是否为李先生本人所签进行笔迹鉴定。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李先生起诉要求确认A公司2010年11月股东会决议无效,该案属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件,通常只审理股东会决议的内容瑕疵问题,不审理股东会决议的程序瑕疵问题。而股东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系股东会决议的程序瑕疵,属于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此,李先生主张涉案的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

二、从涉案股东会决议的内容看,其中并未直接记载剥夺李先生优先购买权,李先生对涉案股东会决议记载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意见,也并非股东会决议必须载明的内容;优先购买权系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是一种有条件的优先权,即使存在吸收新股东时未询问其他股东意见的情况,也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行为无效;B公司与李小姐、方女士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目前尚未有解除或被认定无效的情形,故此,无法认定涉案股东会决议中涉及股权转让的决议部分无效。

三、在李先生和B公司均承认涉案股东会决议中所盖B公司公章真实的情况下,李先生如果想否认该公章代表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先生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涉案股东会决议中的B公司公章不能代表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故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与涉诉股东会决议,属于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文件。无论A公司2010年12月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系李先生本人所签署,均无法作为判断涉诉股东会决议效力的直接依据。李先生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实际上与法院对涉诉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判断并无直接关联,故此,法院未允准李先生的鉴定申请。 

综上所述,两级法院对李先生在本案中的主要观点均不予采信,并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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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谷林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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