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林树律师

谷林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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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完合同,合同保证金是否还能往回要?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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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4日,甲公司工作人员小赵,通过微信,联系乙公司业务员小李,就甲公司代理乙公司品牌事宜进行了沟通,确定加盟费5万元,货款10万元,保证金10万元。2019年8月1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转账5万元,附言货款;同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老赵(小赵之父)通过给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老魏转账2笔10万元,分别附言“合同保证金10万元”、“货品保证金10万元”。2019年8月16日,小李将合同文本寄给小赵,2019年8月17日,小赵在微信中承认已收到小李邮寄的合同文本,并对部分合同条款提出疑问,小李解释后,小赵未再坚持异议,并且表示,待与商场签订驻场合同后,再将小李寄来的合同签好寄给小李。后,甲公司未在小李寄来的合同上签字盖章,甲公司也未与商场签订驻场合同。老赵与老魏对退货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共识。甲公司、老赵遂将乙公司、老魏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收取的25万元。

诉讼中查明,小李寄给小赵的合同文本中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一审判决后,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乙公司退还甲公司25万元,二审判决驳回乙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本案中,老赵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赵系老赵之女且是甲公司工作人员,小赵和老赵的行为视为执行甲公司职务行为,较为合理。乙公司承认小李、老魏的行为均为执行乙公司职务行为。故此,本案所涉交易,应认定是在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进行。

乙公司向甲公司寄出合同文本后,甲公司虽对部分合同条款提出疑问,但经乙公司解释后,甲公司并未坚持异议,应视为双方已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已成立。但因为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故此,该合同尚未生效。此外,乙公司在收了25万元后也未实际履约,在此情况下,甲公司要求退款,并不会损害乙公司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退还25万元,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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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谷林树
  • 执业律所: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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