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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致人死亡案件赔偿诉讼

作者:何峻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3 浏览量:0

案情介绍:2014年10X日上午9时左右,杨某某的妻子刘甲(在A镇好宜家超市旁边建房屋下地基,被告曾乙认为过道狭窄,要求刘甲再让60公分,双方发生争吵,A镇相关部门出面调解无效,部门相关人员走后,曾乙继续与刘甲争吵,由于曾乙过激的语言刺激,刘甲上街买了一瓶农药,又来到建房现场,这时曾乙拿出自家的切割机在刘甲的房屋地基处,切割地基上的柱子钢筋,刘甲阻止不了曾乙锯割行为,双方继续争吵,在这种情况下,刘甲说,你再锯(房屋钢筋)我死到你家了去,曾乙说:“你死到我屋里,你死去。”刘甲被逼的无奈,只好向被告曾乙、高某某的家里走去。在被告家里,高某某看见死者刘甲喝农药,不阻止(夺下药瓶),反而用语言刺激,还用手机边拍照。在陈X听说后,赶到现场时,才夺下农药瓶子,杨X赶到现场,高X又与杨X发生殴打行为,在街道居民夏X帮忙打120时,将刘甲送往镇卫生院,但是,为时已晚,刘甲送到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心情激动,矛盾突出,找到镇政府、派出所等单位,为了化解矛盾,我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该案件。

这个案件比较特殊,死者是自己喝农药死亡,表面三好像与骂人方没有关系。但是,由于被告方曾乙的吵骂行为的刺激,导致死者心里发生障碍,思想偏激,被告在明知自己的辱骂、语言刺激行为会发生刘甲喝农药死亡的损害结果,并且说“你死到我屋里,你死去”,当刘甲喝农药时,高某某看见死者刘甲喝农药,不阻止(夺下药瓶),反而用语言刺激,还用手机边拍照,被告对于刘甲喝农药持放任态度,导致刘甲死亡,是故意一种故意行为,被曾乙告对于自己的先前辱骂行为负有一种、阻止、救助义务。而被告没有履行先前义务,在主观上是一种故意的过错行为,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5)鄂X民一初字第00003号湖北省X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受害人刘甲因建房与被告曾乙、高某某发生纠纷,曾乙锯断刘甲地基钢筋后,在刘甲情绪激动的情形下,仍然用言语刺激,致使刘甲产生喝药的冲动,应负相应的责任;高某某在刘甲喝药时未采取积极阻却措施,在一旁拍照试图撇清责任,亦应负一定的责任。刘在与邻居为建房发生争执后,在基层组织调解的情况下,仍采取过激行为,其本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综合本案,被告曾乙、高某某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一、被告高x东、曾x琴赔偿原告杨X忠、杨XX、杨X贵、刘X如、刘X123846元;通过诉讼受害方明白了自己的责任,和侵权方的责任,判决后得到了一份安慰,还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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