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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不过关 及时维权是关键

作者:贾晓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7 浏览量:0




张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交付后,张某发现房屋存在返潮、墙面发霉、下水管堵塞等质量问题,导致其无法正常装修入住。张某要求开发商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但开发商并未及时修复上述问题。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房屋修复费用,并承担房屋自交付后不能居住使用期间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自交付后,出现返潮发霉渗漏等问题,张某报修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拖延维修,且最终没有完全解决涉案房屋质量问题。经过鉴定部门鉴定,涉案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非因张某原因所致。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的维修费用和经评估得出的租金价值,判令开发商向张某支付相应维修费用及房屋自交付后不能居住使用期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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