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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向出借人的母亲账户还款,是否属于偿还借款?

作者:贾晓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30 浏览量: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35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国,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凡,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一审被告:周某云,女,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一审被告:潍坊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梁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

再审申请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潘某某及一审被告周某云、潍坊某服饰有限公司、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民终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某申请再审称,潘某某原审中认可其与曹xx系母女关系。鉴于双方母女关系,结合银行卡明细、录音及录像等证据,原审认定周某某向曹某某还款不能证明是向潘某某还款,属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周某某与曹某某并不相识,也没有业务往来,曹某某也承认其银行卡由潘某某一直使用。故周某某向曹某某银行账户转入210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系其偿还潘某某的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潘某某提交意见称,周某某主张的还款不能证明是偿还的涉案借款,而是偿还朱某某的工程款。现其与朱某某已经离婚,其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混同。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周某某的再审申请。

潍坊某服饰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潘某某在周某某已还款的情况下,策划了本案的虚假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周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周某某向曹某某银行账户转入款项的行为是否系向潘某某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曹某某与潘某某系母女关系,周某某因欠潘某某借款,于2015年1月9日至同月13日,向曹某某银行账户转账41笔,共计210万元,并主张其向曹某某银行账户转账210万元的行为系履行向潘某某还款义务。在潘某某未举证证明周某某与曹某某之间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的情况下,结合曹某某与潘某某母女关系的特殊性,周某某的上述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再审时,应追加曹某某参加本案诉讼,进一步查明周某某向其转账的原因及210万元款项去向,以正确认定周某某是否履行了还款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徐兴军

审判员  耿志亭

审判员  范 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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