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追尾,诉讼索赔损失
来源: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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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7月,李某驾驶某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津×号小客车,与前方顺行李某某驾驶的津××号小轿车追尾,致使该车前部又与史某驾驶徐某所有的豫××号小轿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三车车损、无人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李某负全责,李某某、史某无责。无责车车主索赔11000余元,在律师帮助下最终获赔10000余元,全责车司机车主零赔付。
裁判:
原告徐某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8600元、鉴定费400元、拆解费860元、存车费8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徐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日前履行;
二、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徐某车辆维修费6600元、鉴定费400元、拆解费860元、存车费800元,总计8660元。××日前履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余款33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原告徐某代理律师总结: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三被告鉴于原告所举证据确实充分,自愿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因此得以快速拿到赔款,减少了诉累。而被告李某在依法履行调解协议后,可凭其保险合同依约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部分地区的法院已经允许在诉讼时,将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样有利于减少被保险人理赔的繁琐手续,也有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快速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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