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喜来律师

冯喜来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征地拆迁,综合,医疗纠纷,公司企业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冯喜来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4
人浏览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121民初1730号

原告:王某,又名某,男,司机,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被告:李某,男,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喜来,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燕,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以及被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喜来、尹红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9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9年10月1日起,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多次借款,合计人民币96000元,于2020年4月20日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于2020年6月20日还款。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无果。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辩称,其与原告为同学关系,2019年10月1日起,其在网上赌博、游戏充值向原告借款,其提供赌博网址后原告进行充值。原告陆续微信转账及赌博充值共计给其63000元后,其自2019年10月23日开始以微信转账及中国银行卡、兴业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偿还原告的借款。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其已偿还了全部的本金60000元,并支付了71111元的利息。2020年4月20日原告出具的借条,实为上述借款后补的借条,借条中借款本金为多少,利息如何计算,均没有明确说明。综上,其已经将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给原告,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累计共向李某转款90200元。李某自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1月14日通过微信转账归还王某13496元。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1月1日,李某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向王某转款85615元,2019年12月19日,李某又通过兴业银行向王某汇款40000元,以上几项还款共计139111元。2020年4月20日,李某给王某写下一张借条,内容为:“今李某借王某人民币96000元整,人民币大写九万陆仟元,约定还款2020年6月20日,借款人:李某。”李某给王某写下借条后,没有给付王某借条中所写的96000元,为此,王某诉至本院,要求李某偿还。

上述事实,有王某向本院提交的微信转账凭证、李某给王某出具的借条;李某向本院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手机银行交易凭证、兴业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以及2019年11月李某的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向王某所借款已经通过微信转账、兴业银行汇款、手机银行转账等方式超额归还,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对于2020年4月20日李某向王某借款96000元的事实是否存在,王某仅提供了李某所写的借条,没有提供其他相应证据证实该笔借款存在,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王某请求李某归还借款96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麾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敏

 


以上内容由冯喜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冯喜来律师咨询。
冯喜来律师
冯喜来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405 万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铭总部基地三号楼九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冯喜来
  • 执业律所: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97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铭总部基地三号楼九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