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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2500万元”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作者:殷乐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6 浏览量:0
代理“2500万元”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委托代理人】
殷乐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3日,原告某食品包装公司与被告湖南某建设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货物情况详见订货单。被告湖南某投资公司、谢某、向某自愿为被告湖南某建设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湖南某建设公司委托湖南某投资公司分八次共在原告处提走五常稻花香大米3125.65吨,大米单价为8,000.00/吨,总货款25,000,000.00元。违约金的计算根据销售合同第8.1.1约定,不履行部分按3%计算。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湖南某建设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湖南某投资公司、谢某、向某未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承办过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湖南某建设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原告与被告湖南某建设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被告湖南某建设公司给湖南某投资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湖南某投资公司与原告订立的订货单及湖南某投资公司出具的提货确认函,足以证明原告与湖南某建设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湖南某建设公司收到原告五常稻花香大米3125.65吨,每吨单价为8,000.00元,原告主张货款25,000,000.00元,应予支持。湖南某建设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原告主张违约金750,0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25,000,000.00元×3%),应予支持。湖南某建设公司辩称双方之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但未能举示借款流水等证据,其抗辩主张不应成立。
【审判结果】
胜诉!
一、被告湖南某建设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5,000,000.00元及违约金750,000.00元,共计25,75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