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房产在婚后更名为小夫妻二人名下,离婚的时候还能要回来吗?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居住在父母提供的婚房内,在孩子出生后,公婆将二人居住的在公婆名下的房屋更名为夫妻二人。由于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李某认为王某没有尽到家庭义务,生活锁事导致二人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向法院提出离婚。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处及轿车一辆。王某在接到离婚诉讼的传票后拒不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同时王某的父母以王某及李某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与李某连带偿还拖欠的购房款99万元。理由是王某与李某两人购买了王某父母的房屋,由于当时没有钱,没有支付购房款。现起诉二人要求支付全部购房款99万元。
【律师分析】
作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李某诉王某的离婚诉讼后,又参与了王某父母诉王某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于整个案件比较了解,李某陈述房屋是由于婚后儿子的出生公婆许诺送给夫妻二人的,根本没有买卖一说。律师作为代理人,将本案的相关证据逐一了解后认为本案中李某获得房屋份额是基于赠与而非买卖。律师认为,即使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买卖房屋的行为,但在本案中却不存在买卖行为。王某与李某在房屋更名时两人均无固定收入,没有存款,没有能力购买接近100万的房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即使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但存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为0元,没有证明买卖行为的任何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法律支持。在与李某确定诉讼方向后,庭审过程中经过激烈的辩论,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购房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均是以王某、李某登记的,可以看出王某父母已通过登记的方式将房屋赠与王某与李某夫妻二人应认定该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