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纠纷案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沅民一初字第208号
原告聂XX,男。
委托代理人郭虎城,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
代为立案、调解、和解、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等。
被告聂QQ,男。
委托代理人田灿,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
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原告聂XX与被告聂QQ生命权、健康权、身体
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聂XX负担。
审判员 朱 令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