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廊坊律师 > 李杰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十大典型案例——索要经济帮助金获赔案

作者:李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9 浏览量:0

      董某(女)与殷某(男)于1992年相识,经过三年多的了解,双方建立感情基础,1995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并于1996年9月育有一女殷小某,婚后董某辞去正式单位工作,一边相夫教子,一边打理药店维持家庭开支。

      结婚后,不仅照顾家庭和孩子,还要上班挣钱养家糊口,付出辛勤劳动和汗水。殷某在婚后的十几年间,一直没有工作,得到了董某大量的帮助扶持,先后取得中专、大专文凭,接着考得执业医师证书、职业药剂师证书。专科证、本科证,医师证,药剂师证等许多成绩。  

与此同时,因殷某家重男轻女,为了生男孩,董某宫外孕流产达四次之多,但至殷某起诉离婚也没怀上男孩,最终导致输卵管被切除、子宫腺肌症,因多次大出血不止,一身伤病,劳动能力收到了很大影响。 

      当殷某功成名就之时,董某也一身伤病,整日饱受病痛折磨,此时因储出血不止,医生建议董某切除子宫以保住性命。殷某得知此消息,知道董某不可能再怀孕,更不可能生育男孩,为殷家传宗接代。因此,殷某不但不帮助董某进行治疗,反而于2016年第一次提出离婚。这让董某饱受身体痛苦的同事,更加饱受心灵的煎熬。

李杰律师作为董某的二审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办案思路如下:

      一、殷某应当支付董某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金。

      首先,董某与殷某自1995年登记结婚至今已有24年之久,董某将青春年华全部奉献给殷某及家庭。结婚后董某不仅要照顾家庭和孩子,还要工作挣钱养家糊口,为了节约家庭开支,董某冒着严寒酷暑骑电动车往返于几十公里。殷某在取得执业医师证书之前没有工作,这么多年董某供殷某拿到了中专、大专、大学文凭,先后取得了执业医师证书和执业药师证书,现殷某趁其功成名就,嫌董某人老珠黄、疾病缠身、无劳动能力,提出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时,对于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经济帮助,对于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的女方,应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给予足够的经济帮助。

      其次,殷某家庭有着重男轻女的传统封建思想,为了让董某生男孩,董某流产多达四次,导致输卵管切除,患有子宫腺肌症,每月医药费几千元,现医生建议切除子宫否则大出血会导致性命不保,如今董某病痛缠身,面对巨额的医药费、手术费更是走投无路。殷某此时提出离婚,无非就是想“甩包袱”,给董某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帮助,这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法院应当对此行为进行严惩,因此应当支付高额经济补助及精神损失费。

      再次,婚后殷某在董某的帮助下,取得高等学历证书并考取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即使其现在没有工作,也是在逃避责任,其有能力支付大额经济补助。

      二、殷某应当支付经济补助

      董某婚后既要照顾家庭和孩子,还要挣钱养家,辛勤劳作,在婚后十几年间殷某没有工作,在董某的供养下考取中专、大专、大学文凭,先后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执业药师证书等。董某把时间、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照顾老人、子女等方面,而殷某则获得更多的机会去晋升、接受教育和培训。丈夫在攻读学位或者考取证书,妻子负责工作、照顾家庭,丈夫取得学位或职业证书后提出离婚,这时候,双方的共同财产很大一部分都用在了丈夫的学历和职业证书上。

资格、文凭、执照等所具备的收益性和知识产权的收益性从本质上来看并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应把此类无形财产归入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如果不把持有者的学位和职业证书看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无疑是否认了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和牺牲,这对于贡献方是极其不公平的。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殷某给付董某一次性经济帮助金。

      殷某2016年第一次起诉离婚,本案已是第三次起诉离婚,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会判决离婚,并且本案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离婚,我在二审接收董某委托,二审改判不离婚的可能极小,因此我争取在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等方面多获得财产及金钱。二审期间,我们提交董某患有腺肌症及大出血,医生建议切除子宫等相关证据,为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提供证据支持,同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以便法官裁判有法可依。积极与办案法官沟通案情,以博得法官的同情,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争取调解。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已经第二次或者更多次起诉离婚,并且一审已经判决离婚,二审改判不离婚无望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当时人的权益,二审的重点就不要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是要争取更多的财产及权益,同时有理有据的提出主张及法律依据,以便法官更深切的了解案情,最终做出有利于我方的判决。


李杰律师

李杰律师

服务地区: 河北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136-5316-136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