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廊坊律师 > 李杰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通过第三人转账方式出借大额款项时, 借贷事实应如何认定?

作者:李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9 浏览量:0

      案情简介:朱某将80万元借给刘某,借款到期后,经刘某介绍另借给陈某80万,并由刘某直接将应还的80万支付给陈某,陈某收到款项后,向朱某出具借据,刘某作为见证人签字,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2月4日,借款到期后,陈某否认朱某向其给付80万借款,因此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借据是表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形式,是证明双方对借贷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借贷关系事实存在的直接证据,证明力较强。在通常情况下,借款数额较小时,债务人主张其已出借款项的,可凭出借人的合理解释,用借据推定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但在借款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则需综合考虑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接单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再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以及各类的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对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进行判断。同时,民间借贷中的款项交付凭证仅能证实当事人双方银行转账、资金来往的情况,其本身并不能证明所往来款项的性质是属于借款、还款或是其他相关业务。在债务人否定借贷关系时,债权人提供款项交付凭证后,还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继续证明。在款项交付凭证与借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可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

      债权人与第三人是朋友关系,具有支付能力的债权人通过第三人将其应还的借款直接作为出借款交付给债务人,并由债务人出具借据交由债权人收执。同时,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第三人作为见证人在借款协议中签名的行为,是见证借贷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第三人在款项交付凭证中明确表示该款项为还款,则债务人是在债权人先通过第三人履行支付出借款的义务后才向债权人出具借据,并对双方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进行确认。据此,在第三人的款项交付凭证与债务人出具的借据可以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可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借贷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二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

      律师提示:民间借贷中,当事人通常只看重借据是否写明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借贷基本要素,而忽视款项交付的过程。因诸多借款数额较大,且经第三人支付借款,易出现纷争,则不能仅根据借据认定借款事实。在第三人的款项交付凭证与债务人出具借据可以相互印证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确实存在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及相关借贷事实。


李杰律师

李杰律师

服务地区: 河北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136-5316-136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