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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挂靠关系中的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李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9 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15年保定某建设公司承建了廊坊某工程,该工程是由第三方李某全权负责管理,其对该项目自负盈亏,并支付某建设公司交纳固定管理费,某建设公司只负责从公司账户上为李某管理廊坊某工程的工程款。2019年初,某建设公司发现公司账户被冻结并于次日收到法院的传票及应诉通知书,被诉欠材料供应商材料款300多万元。原因是李某在供应商处进了一批材料,未支付材料款。

       法律分析:本案为典型的挂靠施工关系,法律规定中,就跟挂靠有关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构成表见代理的时候,法律是有明文规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种就是针对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挂靠人的实际履行中,就该工程质量、安全等发生纠纷时,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了这两种情况外,被挂靠人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本案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而合同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就是合同只约束合同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相对性是不能任意的突破的,是不能要求第三方来承担责任的。

       如果债权人基于自己的信任和判断,选择的交易对象就是挂靠人的话,那么挂靠人的违约对债权人而言,则纯属交易风险,此系其自主选择的结果,与挂靠与否没有因果关系,事前既不会因挂靠的存在使其风险增加,事后也不应因挂靠的存在使其风险得以弥补。对于挂靠这种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而言,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以对所有交易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予以制裁。其一,这种连带责任本身就没有依据;其二,挂靠经营有着很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以连带责任予以制裁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如果再以牺牲合同相对性、导致法律关系混乱作为代价,则更得不偿失了;其三,对提供挂靠者完全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建筑资质等级,不但有法律依据,体现行为与责任的一致,而且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所以,本人认为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施工合同本身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挂靠人与第三人之间其他交易行为的无效。《买卖合同》跟挂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合同,不存在必然联系,因此被挂靠公司也不必然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委托人应严格授权委托书的签发,出具时应明确授权的具体事项、授权的权限、时间期限等内容。在未清楚事实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为本公司以外的人员、公司和其他组织提供转帐等便利。

       公司应当制定行之有效的对外订立合同管理制度和印章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从事商务活动的监管。与他人进行业务往来时,应注意审查对方有无代理权,有代理权应了解其代理权限和期限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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