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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筑工程

通过假卖房申请贷款房产合同判无效

来源:阿致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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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曾向张先生借过5万元,因资金周转不灵便想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但是,信用不合格的他并不符合银行放贷条件。20063,周先生与张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在海口某小区的房屋“卖”给张先生,房屋成交价为20万元,并于同年4月办理了过户。

随后,两人签订了“承诺书”,约定周先生一年内归还5万元给张先生。张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15万元贷款由周先生使用并负责每月按揭;如有逾期不还,该房屋由张先生处理,贷款还清后由张先生配合过户。

2013年3,周先生还清了房款,便要求张先生归还房屋。但张先生却拒绝归还房屋,认为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所有,周先生只可向其主张20万元的房屋价款。为此,双方闹至法院。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张先生应协助周先生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认为:

一、《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本案中,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由于周先生资金紧缺且信用不合格,故以买卖形式假借张先生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实质是借助“买卖”房产来规避国家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提示:

以假卖房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除了可能要承担民事方面的风险,还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能还会构成“骗取贷款罪”,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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