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英律师

马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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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唐山

擅长:公司企业,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

保险公司终于服了

来源:马国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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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终于服了

林某某与中国某某某人寿保险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一案,终于落下帷幕。我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也深深松了一口气。 

案情回顾20158月,原告林某某方经小学同学(保险代理员)的多次说服工作,同意给自己投保一款终身寿险,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两全保险。其中,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约定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被确诊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20422日,原告林某某被当地医院诊断为: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心肌供血不足。两周后,林某某到唐山市工人医院诊治,诊断为:马凡综合征、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大量反流)、心功能Ш级、左肺肺大泡,行主动脉瓣置换、升主动脉置换、冠状动脉移植术,支出医疗费14万余元。林某某出院后,向保险公司主张按约赔偿,但保险公司以“马凡综合征”是先天性疾病,属于责任免除事项拒赔。无奈,林某某诉至法院。

本案中,我作为原告林某某代理律师,紧紧围绕法庭确定的审理焦点展开论述、举证质证、辩论:

一是,不能仅被“马凡综合征”这个学术概念所左右,应以患者实际手术方式、过程及项目等客观情况与合同条款进行比对。

唐山市工人医院的诊断证明所述“马凡综合征、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大量反流)”,病历第7页的手术记录内容显示“电锯正中切开胸骨...切除主动脉瓣...缝合人工瓣”、第8页第1行显示“完成人工血管与主动脉远端吻合...”、第10页第2行显示“行主动脉瓣置换、升主动脉置换、冠状动脉移植术...”,与《保险合同》“重大疾病”项中,239.1.25小项“主动脉手术”载明的“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与条款主旨高度吻合一致,意思基本一模一样。根本不存在免赔情形。

二是,保险公司主张的林某某的“马凡综合征”是《保险合同》第17页,2.4“责任免除”项(8)小项“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的情形,不予理赔。而对此,保险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有价值的权威医疗鉴定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文件,仅凭代理人一己之见来对号入座,不足为据。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对林某某病情鉴定,以确认该病是否属于先天性疾病。法庭当即释明,因法官对医学知识的欠缺可能涉及鉴定问题,对是否需要鉴定,由法庭酌定。庭审陷入僵局。原告方认为,林某某的疾病是否为先天性疾病,因人身保险合同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不得肆意解除合同,这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故我方不同意鉴定,鉴定事由不是本案焦点,即使该病是先天性的,属于保险公司免赔事项,但保险公司超过二年后提出针对性主张,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当初的免赔权利。这样,法庭听取了原告的意见,没有委托鉴定。

另,原告林某某在合同成立前没有隐瞒任何病情、病因,保险公司对其身体状况和其他身份信息也是知根知底的了解和掌握。

这样,一审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保险公司没有上诉。

至此,一场持续一年多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完胜告终。以致于林某某后续的相关保险也步入理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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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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