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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责任是什么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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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向乙借款5万元用于做生意,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6个月后,乙询问甲的生意时,问及到甲乙两人的价款,甲明确告知乙,自己生意失败,将无法偿还该笔借款。于是乙向甲发出解除该借款合同的通知,并要求甲归还5万元。甲对乙的解除通知
【分析】甲乙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甲向乙借款后,还款期限到来之前,甲明确表示自己将不会履行还款义务,这属于合同的预期违约。乙可以据此行使合同的解除权,提前收回借款。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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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凡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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