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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后死亡,其婚前财产如何处置?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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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7年,45岁的杨阿姨带着自己两个年少的孩子和58岁的老李再婚了。今年2月,老李突然得病去世。


老李与杨阿姨结婚前有一套房产,老李的子女认为,该房产与杨阿姨无关。杨阿姨认为,自已应该有一半的房产,而且自己的两个儿子作为老李的继子,也有权分得遗产。


老李的亲生子女与杨阿姨争执不下,来到司法所求助。


法律解答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老李与杨阿姨结婚之前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杨阿姨无权要求分割,但是却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至于杨阿姨的两个子女,由于杨阿姨与老李结婚时两个子女未成年,与老李形成继子女关系,可以依法继承老李的财产。因而,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情况下,杨阿姨、老李的亲生子女、杨阿姨的两个子女对老李的房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内容来源于网络如若侵权联系即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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