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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再次请求分割?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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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1、王某2于1983年3月24日结婚。2001年11月15日王某2提起离婚诉讼。2001年12月1日双方在法院协议离婚,婚生子王威由王某1抚养。离婚诉讼中对在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A市证券营业部 (以下简称证券营业部)王某2名下双方共同财产8万元进行了分割。后王某1发现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证券营业部王某2名下实有资金330 908.04元。故王某1以王某2起诉离婚时在证券营业部的资金系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原告不知情,被告又未如实陈述,所以离婚时未对上述财产全部分割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

可以再次请求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1年11月15日,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证券营业部被告名下有资金余额330 908.04元,该款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离婚时,因原告不知道该款具体数额,被告又未如实陈述,所以只对其中被告承认的8万元进行了分割,故原告有权要求再次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对其请求,法院将根据已分割8万元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被告所述其在证券营业部只有8万元,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2给付原告王某1人民币10万元。

律师说法: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由于夫妻一方不知情,另一方又未如实陈述,在离婚时未对协议财产全部分割,后又发现的,当事人可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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