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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生产而后销售的,不侵犯商标专用权?
作者:喻明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19 浏览量:0
案例:A公司于2012年12月核准注册了“C”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2013年1月,工商部门发现B公司仓库内有近似“C”商标的相同产品。其生产时间均在2012年12月前。2013年2月,B公司将上述商品全部出口销售至国外。A公司为此诉诸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B公司在2012年12月前的生产行为合法,因为A公司还未获得“C”商标的核准注册;其次,基于该生产行为的商品亦属合法,作为生产行为的结果,该未注册商标标识与该合法商品密不可分。基于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上述在先使用涉案商标的生产行为及商品具备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并不因时间在后的A公司商标获得核准注册而改变。B公司基于合法的使用涉案商标的在先生产行为而后善意销售的,均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注:此案例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真实案件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