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宁波律师 > 喻明辉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宁波工伤九级,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承担5万余元

作者:喻明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6 浏览量:0

                         宁波工伤九级,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承担5万余元

     王某在余姚某公司上班已经两月有余,该单位与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缴纳社保。2013年6月20日,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经工伤认定后,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王某额工资为每月2700元左右。与公司关于工伤赔偿协商未果后,王某向余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单位未缴纳社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单位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单位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


 律师提醒:1.用人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从而避免这种未缴社保而承担的赔偿金。2.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以申请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拒不申请的,员工可以自己申请,进而向单位主张相应工伤待遇。

喻明辉律师

喻明辉律师

服务地区: 浙江-宁波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186-0659-666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