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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转账凭证,代理原告成功为其追讨回借款20万元

来源:朱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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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转账凭证,朱江律师代理原告成功为其追讨回借款20万元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杨某向严某借款30万元,严某通过江苏省民丰农商银行转账给付上述款项,因双方关系很好,杨某未向严某出具借条。同年11月,杨某向严某转账50万元,,其中30万元偿还上述借款,另20万元严某亦未向杨某出具借条,双方对该部分款项的用途存在争议,杨某追索未果后,将严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0万元。

法院判决: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决严某返还20万元。

朱江律师点评:

朱江律师接手此案后,从原告角度提出以下几点诉讼思路:

一、原被告双方尽管没有书面借条,但是转账记录真实的反应了双方的资金往来,被告不否认借款法律关系的存在,原告的主张就是成立的;

二、对于原告的主张,只要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或纠纷,被告就有义务返还上述款项。

结语: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义务举证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主张的,由举证方承担不利后果。债权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债务人辩称转账系债权人偿还双方间借款或其他债务,应对此举证证明,债务人未能举证证明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应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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