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皓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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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韩皓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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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

被告马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马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XXXX年自由恋爱相识,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于xxx日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主张离婚,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已分居2年,且本次为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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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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