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之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还贷
离婚房产分割之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还贷
【摘要】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在离婚时房产分割中起到了较以往较大不同的法律效果。之前对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的分割,实践中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该解释出台后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是如果认定的?共同偿还贷款的另一方享有哪些权利?补偿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关键词】婚前购房 共同还贷 增值计算 法律依据
【案情回放】
女方严丽(化名)与男方董昊(化名)经朋友介绍相识,交往一年后双方在1998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女方被单位派往国外驻地工作。刚开始男方一年去国外三次去探亲,女方也是逢年过节回国与其一起团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工作也越来越忙,各自多忙于自己的事业,见面团圆的时间也越来越少。彼此少了沟通,矛盾也逐渐显现,猜忌、多疑、抱怨逐渐占满了两人的内心。2011年,女方回国提起离婚,并要求对男方名下的房产进行分割,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系婚前1997年2月,双方在1998年5月5日登记结婚后,贷款费用一直由男方承担,女方的收入一般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截止最后一次开庭,贷款已经全部偿还完毕。对此,男方认为该房产首先是其婚前个人承担首付款购买,婚后也是其个人偿还贷款,因此,认为房屋完全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
【法院判决】
最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按共同还贷金额占购房款总价款的比例,确定最终的折价款给付金额。最终判决男方给付女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律师点评】
一、注意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案件与其他相近案件的界定,一方婚前购买至的是婚前签订购买合同,至于房屋产权证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无关。只要是婚后存在还贷行为,应当首先考虑属于此种情形。
二、婚后共同还贷无论实际由哪一方承担,应当首先推定为使用共同财产偿还,除非双方另行签订了财产约定,主张共同偿还贷款的一方对共同还贷行为不负有举证责任。
三、符合上述条件属于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主张共同偿还贷款及增值部分的补偿。计算该补偿时,应当明确“购房款的总价”,不仅包括“合同约定的总房款”而且还应当包括“贷款的利息”,共同还贷的金额不仅包括“本金“还应当包括“利息”,否则最终所计算的补偿金额会出现较大的出入。
最终本案的判决与律师的上述观点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