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荣律师

吴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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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在校运动会操场上高中学生玩耍摔倒致伤如何分担责任

来源:吴永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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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十五岁的学生在校运动会的操场上

因玩耍被同学摔倒致伤,如何分担责任?

摘要:高中学生在校运动会操场上玩耍时被其他同学摔倒致伤,后送至在医院治疗期间,病情加重转至上海某医院手术治疗,损害后果再次扩大。对此期间内的损失如何确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医院应当如何分担责任,本案根据原告、被告、学校、医院在此次人身伤害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过错跟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了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比例,起到比较好的示范作用。特别是对受害者因休学期间的学费是否算作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的确认依据;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护理期和护理工资标准的确认;学校星级等级、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否免责等问题的处理有很好借鉴作用。

2007年11月一天的下午,东台X学校举办运动会期间,名叫成成的同学跟同班同学勇勇打闹,将原告勇勇摔倒致伤,经Y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内髁骨骨折并在该院住院治疗,但治愈后仍不能恢复,后转院至上海第六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勇勇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勇勇认为,被告成成将原告摔倒致伤,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成成的父母作为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对被告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侵权时,东台X学校作为原告和被告的临时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其对学生疏于管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诉请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万元。

被告成成、芳芳、滨滨辩称:1、原告勇勇和被告等同学一起玩耍,其自身有过错,应当与被告成成负同等责任;2、被告X学校在运动会期间对学生疏于管理,又未及时发现制止在草坪上玩耍的学生,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被告成成在原告受伤后已垫付治疗费用8000元,依照双方及校方的责任分担,应予返还多余的款项。

被告X学校辩称:1、原告认为被告 学校疏于管理依据不足,主张学校承担责任于法无据。被告是省级二星民办学校、全国百强民办学校及本市重点学校,它之所以有这些级别,是因为被告 学校无论从软件或硬件上都通过了严格的检查验收,学校的安合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和防范措施得当,事故后第一时间将原告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学校职责已尽。在校读书的原告与被告成成之间的过失损伤系因其自身原因,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原告的损伤与学校没有因果关系,学校并无不当,应当依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款等相关规定,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导致原告损伤后果扩大和加重是治疗期间,因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原告损伤结果的扩大和加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理查明,被告成成系滨滨和芳芳的儿子,成成和勇勇是高一同班同学。2007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东台X学校举办运动会期间,原告勇勇与同学崔一和林兵在操场上观看比赛,被告成成跑来,从身后抱住原告勇勇打闹玩耍,将勇勇摔倒在地,致其右臂受伤,其间现场被告学校未有老师在现场管理制止。原告勇勇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内上髁骨折,于2007年10月11日行右肱骨内上髁折切复位内固定术,2007年10月17日出院,住院8天;2008年2月11日再次入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2008年3月3日出院,住院13日;2008年10月14日,因肘关节孪缩、骨化性肌炎入上海医院进行关节镜下右肘关节孪缩松解术,住院15天后出院。原告勇勇受伤后休学至2008年8月1日入学继续学习,2007年9月原告勇勇入学时缴纳学费4500元。

2008年10月8日,原告勇勇以成成、东台X学校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前期费有1.4万元,后申请程序性撤诉。2009年3月4日,原告以成成、东台X学校、东台Y医院为共同被告再次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其医药费等前期费用4.7万元,同时对申请对东台Y医院在初诊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以及如有过错与原告勇勇去上海医院进行治疗以及原告将来可能的残疾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鉴定,法院委托江苏某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的结论是东台Y医院对被鉴定人勇勇进行治疗过程中无明显过错,但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之不足。2010年5月,原告申请程序性撤诉。现原告勇勇以成成、滨滨、学校为共同被告要求四被告共同偿还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1.6万元。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海宁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残疾程度、误工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伤后300日;护理期一人护理120日;营养期90日。经审核,原告勇勇因此次事故造成合理损失7.1万元,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1万元,法院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过错程度等因素未予支持。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学校举办运动会期间因被告成成与其打闹玩耍,将其摔倒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应按原、被告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成成作为一名高中生在参加运动会期间,应遵守纪律,做文明观众,但其却主动抱住原告打闹,将原告摔倒在地,致原告受伤,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其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应当由原监护人却被告芳芳、滨滨承担民事责任,可由其承担65%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芳芳、滨滨已付给原告赔偿款7200元,应从其应付赔偿款项扣除。

关于被告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被告学校在安全卫生管理方面虽然定了相关制度,与学生签订了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举办运动会期也对组委会人员进行了明确的,但对运动会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没有落实到位,在职责期间内发现学生的行为有危险性时,未进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制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事发时原告及被告成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应有相应的认知能力等因素,可由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东台X学校认为其通过了省二星级民办学校验收,其安全组织机构完善、各项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得当,原告损害与其没有因果关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东台X学校认为东台某医院在对原告进行治疗期间诊疗行为有过错,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对此已经有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证明,故其抗辩也不能成立。同时,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被告成成与其抱团、打闹、玩耍的危险性及可能的损害后果应有相应的认知能力,但其未动避让甚至迎合,造成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应承担20%的责任。

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为7.1万元,应由被告芳芳、滨滨赔偿4.6万元,被告东台X学校应赔1.06万元。

此案判决后,被告成成、滨滨、芳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1、成成系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权已转移给学校;勇勇与成成玩耍时不慎跌倒,双方过错程度相当;一审判决赔偿责任比例显失公平。2、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不存在休学费用,根据勇勇的伤情只有少量旷课,其休学系扩大费用;3、勇勇受伤护理依赖无须一人全日制120日护理,其父母均为农民,护理费应按诉讼时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00元计算。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过错程度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勇勇入学时交纳的学费4500元是实际损失,应予以认定。经法医学司法鉴定所确认的护理天数120日并根据同期当地护工从事相应等级的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的护理标准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护理费应按诉讼时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8000元计算,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成成、滨滨、芳芳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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