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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转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吴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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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某外资企业人力资源部赵经理准备清理最近到期的劳动合同,并决定是否续签。赵经理发现,2010年5月到期的劳动合同一共12份,其中3份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龄本次到期后以逾10年。赵经理按照以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拒签的思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首先是基于双方自愿,企业单方通知不续签可以阻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于是,在征求总经理意见后,书面通知这些老员工到期不再续签。但这些老员工不服,认为劳动者只要工龄满10年,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按照各地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法律要件:一是劳动者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二是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均同意续签,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无法达成签订的合意致使签订不能。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企业的这种选择权却被法律剥夺了,劳动者只要连续工龄满十年,即可向公司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必须与该劳动者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如果此时企业阻挠并拒绝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等地的地方裁审意见中还进一步明确,对于原劳动合同到期时工龄满10年,但如果双方仍然愿意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仍然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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